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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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問委員會組織法規
(108 年11 月27 日經會員代表會通過制定全文8 條) 第一條 為提供學生會(以下簡稱本會)對於施政方針及組織運作之專業詢問,故訂定本法。 第二條 顧問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、主任監察人或會員代表提名,經會員代表會同意後,由理事長遴聘之。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委員會,對內負責主持委員會會議。委員會置委員至多十人,由主任委員自行遴聘之。 第三條 委員、主任委員之辭職,應以書面向理事長提出,於辭職書送達日之隔日起生效。委員、主任委員辭職後不得復職。 第四條 委員、主任委員均為榮譽銜,並為無給職,得向本會提供意見,並備諮詢。 第五條 委員、主任委員得就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: 一、曾任會員代表會、理事會及監察會之首長、副首長職務者。 二、曾任會員代表或相當職務者。 三、曾任各部會首長或相當職務者。 四、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,貢獻卓越者。 五、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對於本會施政方針有卓識碩見者。 第六條 委員、主任委員受遴聘期間,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聘: 一、擔任本會其他職務者。 二、危害本會重大利益者。 三、違反刑法、因重大事務影響本會聲譽者。 有前項情事者,監察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會員代表會提出解聘書,經其通過後即生效之。 第七條 委員會得就本會有重大爭議而難以運行時召開會議,經會議討論後提出解決方法,供本會參考。前項會議,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委員,並為會議主席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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